那些場所應定期檢修申報?

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「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,其管理權人應 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,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...。」,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第十二條規定之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等六類場所。
其中公有零售市場分類為甲類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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